提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讨论的建议
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远离国际港口,国际贸易发展缓慢。为了在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建立国际陆港、促进国际贸易的良好发展,笔者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版本为基础,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版本。
一、建议理由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的宗旨是:在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的交通运输节点城市建立对外通商口岸——国际陆港,将国际海港操作机制复制到国际陆港中运作,使国际陆港与国际海港操作机理相同、国际陆地运输网与国际海洋运输网操作机理相同,促进国际陆地运输网与国际海洋运输网融为一体。以此为基础,为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直通国际市场开启大门,也为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相互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拓宽通道,从而达到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国际贸易与沿海地区国际贸易均衡发展。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意义:
1、促进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的国际贸易发展。世界上有蒙古、捷克、乍得、巴拉圭等30个内陆国家和众多的内陆地区(中国的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北大部分地区都属于内陆地区),国际贸易发展相对落后。若在这些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建立国际陆港、实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将为国际陆地运输网络提供制度保障,对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的国际贸易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为世界经济制度创新、建立国际贸易新秩序做出贡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创新性的以国际陆港为基础,科学的将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的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与沿海地区的国际贸易、国际运输融为一体,并且适应海洋、陆地、航空三种国际运输方式,促进国际贸易均衡发展。它开创了新的世界经济制度、建立了新的国际贸易秩序。
(三)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动因:
1、原《通则》不适宜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国际贸易良好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于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它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应用的国际惯例,为节省贸易商们的谈判时间、减少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基础理论是以海港为界将陆地运输网络与海洋运输网分开来运作,其中也没有适合在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的对外通商口岸(国际陆港)规定。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被国际经贸惯例边缘化,这成为造成国际贸易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2、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需要建立国际陆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贸易不能、也不允许只在沿海地区发展,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自身发展需要扩大国际贸易,从宏观经济发展上来看也需要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均衡发展。因此,修订《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建立国际陆港、引进国际贸易机制是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发展国际贸易的迫切需要。
3、新亚欧大陆桥畅通需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新亚欧大陆桥东起连云港、西至鹿特丹横穿亚洲、欧洲大陆,它是中国与中亚、西亚和欧洲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的陆地安全通道,它的畅通是亚欧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和保障。但是,它通车至今十几载,通而不畅,从国际运输角度来看新亚欧大陆桥,它是一条不完备的国际陆地运输线,它缺少国际陆港和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为新亚欧大陆桥的国际陆港建立和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建议依据: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是国际陆港运作制度保障,是促进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发展国际贸易基础制度。
首先,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可以建立国际陆港。国际港口的实质是为适应国际贸易的需求、在国际交通枢纽、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法令和惯例对外开放的“通商口岸”。另外,无水也能建港口,例如:已在使用的国际空港。通商口岸可以建在边境(如,阿拉山口),也可以建在边境内(如,天津海港、西安空港);通商口岸可以是为海洋运输服务——海港,也可以是为航空运输服务——空港,当然可以是为陆地运输服务——陆港(如:西安陆港、沈阳陆港)。
其次,国际陆港建设在中国内陆地区全面展开。2000年,笔者提出了国际陆港新理论和实施方法,经过数年的积极推动,2005年西安市率先开工建设了占地122平方公里、投资300亿元的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2007年天津市与在中国北方12省市签订了建立内陆港口的协议,郑州、石家庄、沈阳相继建立了内陆港口,上海、连云港、日照等港口计划在经济腹地的主要城市建立内陆港口。
最后,国际陆港建设自发的在中国内陆地区迅速、全面展开之实践,第一证明了国际陆港基础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说明内陆国家和内陆地区发展国际贸易需要建设国际陆港,第三也是对国际陆港配套运作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等相关国际惯例和法规尽早出台、对其规范管理和运作提出要求。
三、建议:
1、因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主要是国际销售合同的惯例,但是也涉及到运输、银行、保险、海关、查验和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单位,所以提请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协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海关总署的相关部门,组织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研究机构、海事大学、贸易公司、运输公司、涉外银行、保险公司和有关法律机构的专家学者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进行讨论。
2、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讨论通过后,请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提交国际商会讨论,并促进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贸易、国际运输中推广使用。
席平
2009年2月
附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陆港)》(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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