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集装箱航运公司按照规划整合另一家全资子公司的一艘集装箱船,按照现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规定,需要对该船进行资产评估定价,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该船价值为3600万人民币,因该船评估增值,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72万(税率2%),所得税497万(税率25%),印花税1万(税率0.0003),合计570万。此事引起了公司高层的关注,大家想不通的问题是这两家子公司的股权都是股份公司出资,内部的股权转让为何要以交易方式完成?而且交易税费如此之高。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香港上市的综合物流公司,旗下有几百家分、子公司,网络资源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内部企业的股权、资产整合是常事,如按此规则交易,会产生高额的重组成本。
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中远、中海等企业内部,甚至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问题根源是什么?
2003年12月31日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转让办法)中这样定义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较早财政部在2001年12月31日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第三条列明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9类行为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产权转让行为也属其中。
按照《转让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程序可分成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内部研究、决策;第二阶段为审核、批准;第三阶段为基础工作;第四阶段为进场交易;第五阶段为后续工作。这里的第二阶段审核、批准工作涉及谁来认定产权交易的性质和谁负责审批的问题。第三阶段的基础工作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这个阶段是引发交易成本的主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