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经贸[2005]429号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提高我省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平安浙江”,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处,其他各种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一律取消。改革货运代理行政性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2、 整顿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商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务院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中的各项减免扶持政策。适当降低我省营业性大吨位车辆、集装箱、厢式车辆、专用车辆的养路费。
3、提供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给予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物流企业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批同意后可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规范物流市场秩序。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物流市场信用,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优化城市配送车辆管理。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交通实际状况制定便于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和停靠的具体措施,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同时,物流企业要充分利用夜间城市道路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配送货物,以减少白天货运车辆进城对交通的影响。
6、提高口岸通关速度。深化口岸快速通关改革,积极探索有浙江特色的通关模式,改善通关环境,提高通关速度。认真贯彻《浙江省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实施意见》,凡符合通关提速条件的口岸,海运进出口货物通关提发货要在24小时内完成,空运在10小时内完成,特殊区域行业在8小时内完成。重点口岸逐步实行“5+2”、24小时工作制并在海关继续推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充分发挥内陆物流中心的作用,实行报检、报关、订舱、提箱、验货、仓储等一条龙服务。
7、扩大现代物流业对外开放。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扩大物流领域的对外开放。鼓励国外物流企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到省内设立物流企业。鼓励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省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大力支持省内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提高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
8、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金融部门应按照商业化原则,合理增加对现代物流项目的资金投入。各金融机构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的物流企业应给予重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要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支持省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的方式进入物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建设。
9、提供必要的建设用地。对省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照仓储、运输等相关行业标准控制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给予供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农转用指标可在省留机动指标中统筹安排。
10、加强财政扶持。省财政在每年安排的流通业贴息资金中,应明确其中一部分专项用于物流行业的发展。主要用于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和重点物流项目、公共物流信息系统、物流人才培训、物流标准化、物流统计体系建设等。各市、县(市、区)应提供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省、市、县各级要为扶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国债项目做好资金配套。省级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科研资金,用于现代物流理论和技术开发研究。对企业
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省政府科技项目经费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11、积极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培育现代物流企业,是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基础。按照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积极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多种形式进入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创办一批现代物流企业。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等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重组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物流企业。大力支持省现代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组建现代物流企业
集团。
12、努力扩大现代物流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工商企业分离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交由专业物流企业承担。鼓励农副产品及食品、电子信息、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烟草等行业深化流通改革,增加物流配送的服务需求。支持专业市场交易方式与功能创新,扩大专业市场的物流需求。支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商业模式的发展,拓展物流服务新的需求。引导广大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利用现代流通方式,挖掘消费者物流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13、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中介。支持专业人才领办或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信息系统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入、从业人员培训、企业信用鉴证、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国际物流交流、法律规章咨询等方面中介物流服务组织。引导现有中介组织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14、着力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加强现代物流规划引导,结合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及运输总体规划,做好全省港口货运集疏运网络、干线公路集疏运网络、城市配送网络布局。围绕“四个物流枢纽”(杭州、宁波、温州、金华——义乌)以及产业基地和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等,通过新建、改建、扩建、整合的方法,培育发展一批现代物流企业集聚的区域性、国际性物流中心。
15、努力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以建设“数字浙江”为契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构筑全省性、区域性、行业性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管理理念和方法,开发应用企业内部的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企业内部、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传输、交互与共享。支持企业广泛应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条码(Code)与射频识别(RFID)、电子订货系统(EOS)、供应链管理(SCM)、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先进物流信息技术。支持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设施设备,全面提升我省物流信息化水平。
16、积极推广物流技术和设备标准。鼓励物流领域应用国家和国际性的物流术语标准、物品编码标准、表格与单证标准、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推进物流领域广泛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机具设施和信息交换等技术,遵守国际通用条码标准体系。鼓励研究机构开发先进适用的运输、仓储、装卸等标准化物流专用设备,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广泛采用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不断提高我省物流技术和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水平。
17、加快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积极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开设物流专业,开展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培养现代物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教育手段,开展现代物流教育和短期培训,不断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制定并推行物流职业资格证制度,规范对物流职业资格认证主体的管理。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的物流中高级技术人员与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省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
18、加强对现代物流工作的领导和舆论宣传。现代物流业是一个新兴的复合性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制造、贸易、信息等行业,政策上关联许多部门。各级政府要把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实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发挥综合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现代物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各地政府要成立现代物流发展综合协调机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要重视和培育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审批,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个物流枢纽的规划由省现代物流发展联席会议审查批复,其他各市及扩权县的规划经省物流办组织审查提出意见,由当地政府审批。物流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新闻机构要加强对现代物流发展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共同推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