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安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徽奋力崛起的高度,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发展服务业,要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和法律咨询等商务服务业,不断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努力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要积极发展面向民生的服务业,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和物业服务、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和社会化养老等服务业发展,不断培育新的服务业增长点。要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功能合理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积极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发展格局,不断推动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服务业竞争力,努力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十一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到2010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3个百分点,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现代服务业产值占全部服务业产值的比重达到50%,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基本相适应。为实现上述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基本思路,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拓宽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服务业中的比重。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科技研发、对外贸易、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城市公交和体育场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绿化、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娱乐、社区服务、老年服务等领域的投资经营。
2.放宽注册条件。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服务企业和组织,管理部门应及时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3.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食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准的许可证上标明许可的行政区域范围。
二、消除政策差异
4.保障生产资料供给。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地、用煤、用油、用气等应与工业企业一样对待,不得实行产业歧视性分配供给政策。
5.实行产业间同等的价格(收费)政策。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6. 保障服务业项目用地。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进行倾斜。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开发区内服务业享受同等的政策。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三、实施税费优惠
8. 鼓励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对城市市区“退二(第二产业)进三(第三产业)”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国家规定的新办企业条件和范围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的优惠政策。
9.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10. 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服务业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除按规定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加强引导扶持
12.加大政府对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
用,切实加快服务业发展。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
13.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充分调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服务业项目,促进银企合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发行债券、招商引资、上市融资、实行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投资服务业。
14.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对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70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奖励。
五、促进对外开放
15.加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鼓励合肥和沿江等发达地区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比较集中、通讯网络等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市,加快开放步伐,进一步实施“东向发展”战略,积极承接国际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在金融、通信、商务服务等领域率先突破,鼓励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具备条件的城市要根据自身优势,研究制定鼓励承接服务外包的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一批外包产业基地。重视并做好服务业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组织和推介等工作。
16.鼓励服务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能力的服务业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扩大服务领域,通过在国外设立采购、分销、物流、金融、旅游等服务机构,为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撑。支持省内服务业企业与世界著名大企业、大集团组建战略联盟,鼓励与国外大型连锁企业合资合作,兴办零售和批发企业;吸引国外大企业、大集团到我省设立采购中心、分销中心和物流中心等。
六、规范监督管理
17.进一步放开服务业价格。减少服务价格的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竞争性服务业价格由市场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服务价格,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加强监管,严格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18.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卫生防疫、价格等部门对市场中存在的虚假广告、质次价高、误导消费等行为要加强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生活服务产品质量情况,对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公开曝光。
19. 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监管制度,坚决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自主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所有检查、罚款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测,必须购买样品(不进行破坏性检测并归还的除外)。
20.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运输、旅游、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对新兴服务行业,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先行制订服务标准。对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2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行业组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服务品牌整合以及对服务产品技术创新的研究、交流和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七、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22.大力培养服务业专业人才。在大中专院校增设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行业的人才。积极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业管理人才。
23.积极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发展服务业职业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导向及时调整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增加对农民工、下岗工人从事服务业的技能培训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专业化的就业、创业培训实体。积极推进岗位培训,重视职业生涯规划,提高综合业务水平。
24.大力引进优秀服务业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省外、国外优秀人才。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深化体制改革
25. 进一步深化服务业改革。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对竞争性领域的国有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大型服务企业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实力雄厚的服务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国有服务企业,采取改组、改制、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职工持股、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积极推进服务业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6.加强服务业分类管理。对营利性服务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条件,加快市场化步伐;对非营利性服务业,要加强监督,完善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要进一步明确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性质,对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业,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业企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将营利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促进政府机构与企业及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彻底脱钩,禁止利用行政权力垄断社会事业单位中的营利性业务,推动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并报告省政府。